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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改房屋结构 水淹数万元货物
作者:记者马永平 通讯员许瑞堂 稿件来源: 都市消费晨报  发布时间: 2006-12-18 18:27:17

偷改房屋结构造成下水外溢,毁人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受害人一怒之下诉诸法院。12月15日,记者从玛纳斯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已对此案作出判决,除了直接当事人外,玛纳斯县城乡建设局还承担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2005年9月,吴某租赁了林某的一间门面房开超市,并租赁整栋楼的地下室作为宿舍和库房。今年5月的一天早晨,吴某发现地下室卫生间的几个马桶均往外大量溢水。查看后发现是地下排污管道堵塞,造成整栋楼门前排污管道的窨井水位上升,污水顺着大楼的下水管道流进地下室卫生间。

吴某迅速找来农民工搬货,同时租用抽水机往外排水,仍然造成47858元的商品被损坏。吴某事后又找到建设局要求解决,建设局下属的排污站工作人员才将排污管道打通。

面对自己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以及抢救商品所支出的费用没有着落,吴某将林某和玛纳斯县城乡建设局和玛纳斯县排污管理服务站一并告上法庭。

玛纳斯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林某作为房屋出租人,理应保证其出租房屋在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在地下室设置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原设计结构,使该房屋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大降低。而被告玛纳斯县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城地下排污管道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县城排污管道通畅和监督新建楼房下水管道接口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准规定的义务,但他们对林某接入下水管网口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原告的要求下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故障。两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间接导致了原告房屋内存放的商品被污水浸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玛纳斯县排污管理服务站只是玛纳斯县城乡建设局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故不负有赔偿吴某财产损失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玛纳斯县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原告吴某被损商品金额47858元和因抢救财产支出的各项经费4710元的70%,玛纳斯县城乡建设局承担30%的损失。(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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