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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10日电 1998月2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多项新的积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打下基础。
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从今年起,我区将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按规定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同时,各地还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事部门应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并给予培训补助和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
从今年起,人事、教育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关统计工作,分地区、分学校统计截至9月1日的初次就业率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12月31日的分地区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见习的,分别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财政按50%补助,用人单位按不低于50%标准给予补助。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企业将重视吸纳少数民族毕业生
从今年起,在疆的各类企业在吸纳员工时,将会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我区少数民族毕业生。
自治区要求区内及中央驻疆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地到新疆进行资源开发的各类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吸纳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企业将把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作为支持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义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帮助企业尽可能多地招用当地大中专毕业生。
从2006年起,企业招收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
全面推行农村中学生分流职业技术教育
从今年起,新疆要全面推行农村初中、高中学生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X”职教分流班),使部分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掌握1至2项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增强进城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就业能力。
自治区要求,各地要将农村初中、高中学生职业技术教育分流班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当地政府可对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的实训设施建设、技能师资培训和实用教材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开发五类公益性岗位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新疆将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
据了解,新疆公益性岗位以前只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今年起,将扩大到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对于城镇大中专毕业生,新疆将大力开发三类公益性岗位:城市绿化、保洁、保安;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交通协管、工会协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
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新疆将利用农村推进合作医疗的时机,加大对农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医疗技术短期培训,解决乡村医护人员短缺问题。并结合自治区在农牧区推进“双语”教学,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双语”培训,解决农牧区汉语幼教教师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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